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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婚后的下列财产为特有财产

夫妻婚后的下列财产为特有财产

 

夫妻婚后的下列财产为特有财产,特有财产属个人财产:  (a)夫妻一方具有专属性质的糊口用品;  (b)夫妻一方从事职业和业余兴趣的价值不高的专用物品;  (c)夫妻一方具有人身性质的医疗保健费,人身保险费,伤残补偿费,人身伤害赔偿金和抚恤金等;  (d)复员军人从部队带归的医疗津贴费和归乡出产津贴费;  (e)夫妻一方在文艺,体育等社会流动中所获得的与个人身份紧密亲密相关的奖品,奖章和奖金等;  (f)夫妻一方尚未取得经济利益的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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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张栩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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