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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经济损失赔偿案本案评析

业主经济损失赔偿案本案评析

 

业主经济损失赔偿案本案评析:

1.在本案中,楼上业主长期未入住,其房屋下水管道老化破裂,给楼下业主造成经济损失,作为房屋所有权人,楼上业主应该承担楼下业主的经济损失。

在本案中,当事人之间争议的第一个焦点问题是:楼上业主长期未人住,其房间下水管道老化破裂,给楼下业主造成经济损失,楼下业主的经济损失应该由谁来承担?对于这个问题,责任的承担者主要涉及开发商、物业公司和楼上业主三方,究竟应由谁承担楼下业主的经济损失,我们可以作如下的分析:

首先,根据建设部下发的《商品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的有关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对住宅的墙面、厨房和卫生间地面、地下室、管道渗漏保修期不低于一年。在本案中,业主罗小栋购房时间已满五年,如果开发商在其提供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中,没有对一年的保修期限予以延长,则开发商不再承担赔偿责任。在实践中,开发商的保修期一般不可能超过两年,因此,在本案中,被告罗某是没有法律依据要求开发商承担责任的。

那么,在本案中,物业公司与楼上业主究竟应由谁承担责任?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的“管家”,服务范围包括保安、保洁、公共秩序维护、小区绿化车辆保管等,但这些服务往往涉及的均是小区的公共领域,是为小区的所有业主提供的,不具有特别针对性。物业公司提供服务所具有的这种公共性质,一是考虑了维护业主的私人空间,二是考虑了物业公司的实际管理、服务能力,因为一个小区少则上百户,多则上千户,物业公司的员工也不过几十人,从工作能力上来讲,难以顾及每家每户。在本案中,下水管道老化破裂问题发生在业主房屋内,虽然不是业主人为造成的,但由于房屋所有权归业主所有,从物业公司提供服务的公共性质考虑,物业公司既没有权力私自打开间进行检查,在没有备案的情况下,也不可能有能力了解每位业主的房屋使用情况。因此,物业公司在此次事件中不存有任何过错行为,不应承担原告的经济损失。被告罗某作为房屋的所有权人,给相邻人造成经济损失,理应承担赔偿责任。

但根据实际情况,也不排除物业公司承担责任的可能性,若在本案中物业公司在接到楼下业主反映情况后,没有及时采取处理措施,如不联系楼上业主及时修理破裂的下水管道或者采取消极的不作为,致使楼下业主经济损失扩大,则物业公司存在过错,可能也会就扩大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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