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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真正连带债务

​不真正连带债务

 

不真正连带债务

不真正连带债务的概念与特点

概念  不真正连带债务,指债务人为二人以上,共同对债权人负担同一债务,债权人可以请求部分或者全部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但仅由一个债务人就全部债务承担最终责任;债权人获得全额清偿时,债权人对各债务人的履行请求权消灭。

特点 ①对外。每一债务人对债权人均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

②对内。只有一个债务人对全部债务承担最终责任;其他人只对外承担中间责任,不对内承担最终责任。 

③追偿权是“单向的”。(a)中间责任人对外承担责任后,有权全额向最终责任人追偿(b)终责任人对外承担责任后,无权向中间责任人追偿。


例7 甲药厂生产的药品具有缺陷,乙医院在诊疗过程中使用该药品导致患者丙人身损害共造成100万元的损失。根据《民法典》第 1223 条规定,甲、乙应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①100万元的责任,由两个以上的债务人共同承担,系共同责任。②在对外关系上,不真正连管责任人甲、乙对丙的责任与连带责任没有区别(要不怎么叫“不真正“连带’责任”呢!)。因此,丙有权要求甲、乙单独或者共同赔偿 50 万元。③对内关系上,不真正连带债务人甲、乙的责任与连带责任的区别有三:(a)只有一个最终责任承担者()(b)追偿权是单向的,即乙对丙承担责任后,可以对甲追偿;而甲对丙承担责任后,不得对乙追偿。(c)全额追偿,而非按比例追偿。即乙对丙承担多少责任,就可以向甲追偿多少。④不真正连带责任的特点:外连带,对内无份额分担(或曰“份额比例为零比一百”)。

特别提示:《民法典·侵权编》规定了五种不真正连带责任

①产品责任。生产者与销售者。(《民法典》第1203条)

②医疗产品责任。医疗机构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者、血液提供机构。(《民法典》第123条)

③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有过错的第三人与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侵权人。(《民法典》第1233 条)

④因第三人的过错导致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有过错的第三人与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民法典》第1250条) 

⑤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第三人的侵权责任与接受劳务一方的公平责任。(《民法典》第 1192条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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