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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讨恶意逃债案例—民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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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债务人恶意逃债咋办,律师教你如何行使撤销权维护正当权益  案例:  被告王甲2001年8月6日向原告刘某借款50万元经营1服装店,商定该借款于2003年8月5日回还。后因经营不善,被告借款届期无法回还,原告为此提起诉讼,判决生效后,入进执行程序。法院查明: 2003年2月8日,被告将其名下价值30万元的房屋赠与其子王乙并在同年3月办理了过户手续;2003年6 月2日,被告将其所有的价值20万的红旗小汽车以9万元的低价转让给其妹夫李某。但此时被告无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法院裁定中止执行。原告得知后,即以利害关系人提起诉讼,以为被告王甲的行为侵害了他的债权,要求确认被告房屋赠与以及汽车转让的行为无效。王甲以为赠与行为发生在借款期限届满前是正当行为,与第3人李某之间的汽车买卖也是经由正当程序完成的,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哀求。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王甲房屋赠与以及汽车转让的行为无效。随后,案件入进执行程序,原告通过行使撤销权挽归了损失。  本案法律关系及案情分析:  本案主要涉及到合同法中的撤销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74条划定:;因债务人抛却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哀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显著分歧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哀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用度由债务人承担。;对于在实践中如何掌握并准确行使撤销权,维护债权人的正当利益,笔者在此借助上述案例谈谈关于行使撤销权应留意的几个题目:  1,撤销权的行使要件。撤销权的要件包括:⑴ 债权人对于债务人的债务正当有效。这是条件前提,由于撤销的行为针对的是损害债权的行为,假如债权本身存在效力题目,那么撤销权就没有意义了。⑵债务人的行为损害清偿权人的债权。换句话说就是债务人的行为已经或者即将极大地减少债务人的责任财产范围。在债法领域,责任财产是指债务人用来承担债务的财产 ,1般债务人的正当个人财产就是他的责任财产 。 ⑶债务人的特定行为损害清偿权人的债权。特定行为包括:抛却其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以显著分歧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这是法律划定的。⑷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时,债务人危害债权的性质仍旧存在。本案中王甲欠刘某人民币50万元的事实清晰,正当有效。刘某的债权是应当由王甲财产来偿还,但王甲以分家析产的形式将房屋赠与王乙,而房屋中并没有王乙的财产权利成分,王乙对于房屋顶多享有继承的期待权。之后王甲又将小汽车以显著分歧理的低价转让给李某。故被告王甲房屋赠与以及低价转让小汽车的行为损害了原告刘某的债权,债权人刘某当然可以诉请法院撤销这种侵害行为。  2,撤销权的行使期限。《合同法》第75条划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所以刘某行使撤销权应当从知道王甲赠与房屋以及转让汽车的行为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行为发生后5年内未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对于这两个时间期限,前者是诉讼时效,合用于诉讼时效中止,间断,延长的划定,后者5年是除斥期间,不合用于中止,间断,延长的划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题目的解释(1)第8条划定:;合同法第55条划定的;1年;,第75条和104条第2款划定的;5年;为不变期间,不合用诉讼时效中止,间断,延长的划定。; 这条表明了5年期间是除斥期间。  3,撤销权诉讼各当事人地位及用度承担题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题目的解释(1)第24条划定:;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74条的划定提起撤销权诉讼时只以债务人为被告,未将受益人或者受让人列为第3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受益人或者受让人列为第3人。;因此在本案中,刘某在提起撤销权诉讼时,应将王甲列为被告,受让人(受益人)王乙,李某列为第3人。对于行使撤销权用度题目,根据《合同法》解释(1)第26条划定;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律师代办署理费,差旅费等必要用度,由债务人承担;第3人(即受益人或者受让人)有过错的,应适当分担。;刘某行使撤销权用度主要由被告人王甲承担,第3人王乙,李某适当分担。  4,显著分歧理的低价如何认定。在实践中对于;抛却其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而行使撤销权比较好掌握;但对于;以显著分歧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则因较难认定,而导致行使撤销权存在1定的难题。那么;显著分歧理的低价;应该如何认定,笔者以为在这里有了两个前提的限定即分歧理和显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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